怎样处理该起房屋产权争议
怎样处理该起房屋产权争议
[案例]:甲乙之间就某栋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登记记载在甲的名下,但乙向法院提起产权确认之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应当归属于乙。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乙与丙就该栋房屋的转让达成了协议。问:乙何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协议何时生效
[解读]:《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自法院的确认判决生效之时起,乙就获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乙虽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在未办理登记之前,其与丙达成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协议“不发生物权效力”。
怎么理解“不发生物权效力”是虽然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还是合同本身因属于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应该说理解成效力待定比较妥当。因为虽然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所有权已经发生了移转,但毕竟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还是甲,为保证登记的公信力以及明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分,应认为只有作了变更登记之后,乙才享有完全的作为所有人的处分权,否则其处分行为将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须等作出变更登记后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