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政策的理解及应用
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应对今年的税务稽查,纳税人首先要把握目前已经出台的与资本交易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为此,笔者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一、自然人转让流通股
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因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比较强烈。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根据文件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平衡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之间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文只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
面对个人限售股征税,大小非个人股东纷纷寻求新的避税方式。一是,在大小非解禁后,如果大盘低迷,投资者想继续持有以获利,但是当股票价格上升后却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采取的方式是赶快卖出,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买入的方法。二是,利用ETF基金避税。财税[2009]167号文只说售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说明用股票换基金,卖出基金获利需要缴税,这就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个人大小非提供了一个避税通道。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2010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均属于纳税的范围。从而将ETF避税模式彻底堵死。
三、自然人取得股票期权
1.《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①该文件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进行认定,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尽管文件没有用“股票期权”的字眼,但是实质上首次提出了“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并且明确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②所得计算方法为购买股票当日价格减去施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