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

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的影响

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虽然案由目前都列为“借款合同纠纷”,但其又不同于传统借款合同纠纷。由于是通过转让而取得的债权,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原告主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即从国有的银行变成了私有的个人或者企业,由此给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由于国有资产变成私有资产,受利润规则的支配,使得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

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涉及到不少原改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出于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往往会请求法院从中协调。不良金融债权受让人则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不仅主张原债权本金,还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并且所做让步很小。由于在调解中双方预期利益相差较大,法院只有采取冷处理措施以缓和矛盾,等待调解时机,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调解成功率也偏低。

由于资产几经转手,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完整,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不良金融债权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比较清楚。但由于被转让的不良金融债权年限已久,其间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如时效问题、新贷还旧贷的转帐问题等。另外,在原告受让该不良金融债权过程中所履行的手续是否合法、所做的债权转让公告的效力如何认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等都需要法院查明并作出正确判定。

不少债务人为特困国企、或者已经歇业、或者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给法院送达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即使是经过买受或经过改制而得以继续存续的企业,由于该债务是多年之前所形成并且是改制前的债务,新的企业对诉讼难免会产生较大抵触情绪,会以各种方式转移企业帐户资金或者躲避法院相关文书的送达。由于被告债务人的消亡和不合作,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加大,诉讼中法定举证期限也被拖延,极大影响了审判效率。

关键词:不良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