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民间借贷的思考

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思考

1.建议由职能部门针对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调查研究后,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规章或者制度,使民间借贷行为按规矩办事、按规定操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适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同时加大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便引导民间借贷向良性方向发展。

2.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让整个社会均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对诚信缺失的问题,出借人在借款之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还要考察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经济状况每况愈下、入不敷出,根本没有偿还的能力;或是对方多处借款,以借款维持生计;或是对方正在从事一种风险性很大生意活动,有可能破产;或是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存在信誉上污点,可能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或是对方借款后可能不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而是以更高的利息再转借他人等,都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是亲戚、朋友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同时出借人还要问清对方借款的用途,如果对方借款后可能从事不法的行为,也坚决不能借款。

3.要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的应对措施,因此不要碍于面子、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4.要认识到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民间借贷对担保、抵押的重视不够,审理中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虽有担保人,但担保人也没有偿还能力,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款、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5.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对是否是高利贷、有无将利息纳入本金后而开具借条、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严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不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或钻法律的空子。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如发现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情形,应及时将案件交公安机关处理。

6.增强联动效能,共建社会和谐。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