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 税务】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的税务处

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等,则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并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

例:甲公司因采购材料欠乙公司材料款230000元。甲公司因进行技术改造,造成企业暂时资金紧张,难以在近期归还欠款。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采用以货币资产偿还的方式清偿债务,但债务数额由230000元减为200000元,并且延期两年归还,年息为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甲公司与乙公司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及有关会计分录为:

计算重组的债务数额:

200000x=220000;

计算债务重组损益:

230000-220000=10000;

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230000

贷:应付账款—重组债务22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0000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为记入资本公积的1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0x33%=3300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另外,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则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重组债权22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30000

关键词: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