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撤回
债务加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撤回
英迈杰公司与佳安思公司间原有业务往来。2004年3月21日与4月2日,新世界公司为佳安思公司向英迈杰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同年4月13日,新世界公司与英迈杰公司签订针织面料定作合同1份。英迈杰公司共交付新世界公司面料计价款939837.60元,新世界公司收货后支付面料款907511.20元。至此,新世界公司结欠英迈杰公司合同面料款32326.40元。2005年1月18日,新世界公司作为英迈杰公司与佳安思公司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根据自己公司账面所挂应付英迈杰公司货款,自愿为债务人佳安思公司承担债务,并承诺于2005年2月5日前支付给英迈杰公司货款50万元,余款在3月底前付清。2005年2月6日,英迈杰公司因新世界公司未能按约付款而起诉至法院,请求新世界公司给付欠款。起诉当日,新世界公司给付英迈杰公司5万元。2005年3月4日,新世界公司以英迈杰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的还款承诺。
被告英迈杰公司辩称:1.原告新世界公司所诉事实与理由有部分违反常理,作为公司财务人员不应该不知道自己公司与英迈杰公司的债权债务往来情况;2.新世界公司向英迈杰公司作出的付款承诺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而非债权债务转让;3.佳安思公司即使在新世界公司支付货款后,其向英迈杰公司提出质量抗辩的权利并不因此而丧失;4.新世界公司自认其于2005年1月18日自愿作出了承诺,排除了胁迫等可能。综上所述,新世界公司要求撤销其还款承诺的请求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