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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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配合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财政部最近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有助于对《规定》的理解,现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现就破产申请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操作程序概括如下:
1.提出破产申请。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自动申请破产。目前,多数企业的破产申请是由破产企业(即债务人)提出。
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会计,并出具资不抵债的鉴证报告。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如下材料:请求破产的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文件,企业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人名单、地址、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行帐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即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鉴定。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案件10日内应通知债务人,并发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在案件受理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直接发布债权申报的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4.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对于企业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的,即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该企业破产。
5.组建清算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劳动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等部门的人员。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立后,一般都在法院的指导下,设立若干个小组,负责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财产保管工作、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破产财产处置工作以及职工安置工作等。
6.接管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等工作。清算组成立后,应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7.编报、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处置破产财产并验证破产债权后,应在确定企业破产财产的基础上拟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按一定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比例分配。
8.报告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编制有关清算工作的报告文件,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9.注销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接到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应及时向破产企业的原注册登记机关(一般是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至此,破产清算工作宣告结束。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特点
破产清算会计从内容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破产企业(即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册,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以及协助清算组开展有关工作;二是清算组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的有关处理,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加以确认、计量和重估价,以及进行处置变现,确认计量破产债权,并据以分配破产财产,对全部破产清算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报有关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