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刘兰芳(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按照会议的安排,我们今天下午开始讨论。由我和付教授主持今天下午的讨论,确定的题目是“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之后由孙小平和程春华主任主持。

付翠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6年第一次破产会议的时候,我也提出了问题,因为我们在座很多同仁在做案件破产和公司案件中,很多规定和的规定两个法的衔接,还是中间缺少一些立法上的协调,以及破产和其他法律的协调中间还有一些问题。现在,我们在实物当中发现这两个法在衔接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需要讨论,一方面不能衔接、统一起来的,没有找到依据,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程序。到底要一个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破产破产法的最大功能是通过法定程序免除债务。另外在市场竞争的状态下,也需要对企业做合理的退市。有没有可能在和破产法之间,通过立法的修订,完善一下。管理部门的衔接,应该更好地完善破产制度,使市场更加净化。市场存在的主体是一个正常的企业,基本处在休眠状态,或者必须要死掉的企业,要免掉他的债务,使之退市。下午大家一块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最受益的就是法官。大家的意见对我们都是一个启迪和思路上的开拓。下面请大家发言。

正义网报道:贺丹:我提交的论文是关于不确定争议债权的确认,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在论文集里有了,所以我就不对我的论文做出过多的介绍,我想就今天上午关于公司清算制度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的发言做一点自己的论述。之所以要完成这种衔接,主要意义在于要维护一个诚信的交易安全的市场秩序。出现大量没有经过清算的企业退出市场,有大量的债权债务没有得到清理,有大量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在这样的无序的市场退出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些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良好的衔接过程,使得很多债权人的权益被伤害,很多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这是我们得到良好的程序的出发点。现在程序的完善,我想提出我的三个方面的建议,关于从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转换过程里,应该增加它的提出和申请主体,除了现有的清算组,还应该考虑增加法院的职权提出申请。第二个建议,是不是可以建立官方管理人制度,不仅是一个程序的衔接问题,甚至对案件进行专业化的管理。第三个建议,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一个畅通的信息共享和披露制度,这些案件分散在法院,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其他部门,很有可能一个企业就像刚才提到的,在二审上诉期间这个企业就注销了,如果我们有一个比较好的信息协调体制,这个企业还有尚未终结的程序,管理人的工作是建立在一个可行的基础上,否则没有办法取得信息。这是我的三个方面的建议。我非常希望得到大家的指导和批评,因为大家都是来自实践部门的人士,谢谢!

正义网报道:[现场发言人]现在在实践当中,相当有必要。实践中,操作这个清算由普通清算到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前年我们经手了一个仪器仪表公司的清算,从我们接手介入的时候,发现是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清算的。但是那时候,由于它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在外方的股东已经找不到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也不具备。后来我们总结,为了使其从普遍清算走向破产清算,我们走了三部曲。第一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走普遍清算,应该说清算的工作已经做了很大一部分了,职工的安置问题,一些债务问题,也都严格按照工作的程序走完了。提到法院以后,法院认为清算组也应该有双方股东的代表。因为清算组按照相关程序给外方股东发了三次函,没有回信。我们被告知这种情况先要走外方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结果这个普通清算我们又转到了特别清算,以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名义转到法院的破产清算,走这个过程下来将近两、三年的时间才把这个案子从一个普通的清算到特别清算,到破产清算。所以这一个衔接的过程时间是很长的,中间环节也经历非常多,但是这个案子其实本身并没有那么复杂,债权、债务都很清楚,但是就是程序方面的原因,所以我们说这次讨论衔接的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问题。我们还发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在破产清算前期,破产财产按照新的破产法的规定在半年到一年之内,都不可以处置,但是经历了一个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有一个债权人的诉讼打完了,但是一直没有执行,但是直到我们申请破产了,他提请了。他突然在半年之年提起了强制执行,在我们的案子实际当中,这个法院就强制执行了,把公司的主要财产给执行走了。因为执行的是设备,这个在帐面占了很大一块,这块设备的拍卖值由法院拍到了50万,那个执行人的债务给清偿了,大部分债权人的清偿都是零。就是说这个破产财产的执行如果在半年或者一年之内,如果由法院执行,那么他怎么保证大部分债权人共同的清偿。所以这个问题,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我们查过条文,没有相关的条文规定特别清楚普通案件的诉讼执行效率跟破产案件的哪个占优,现在我们也不太清楚,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发生了。

关键词: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