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清算案例
某公司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依法判令其清算。该公司股东日前已组成清算组着手开始公司的清算工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财务资料不全,最终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于财务资料不全导致公司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如何开展下一步的清算工作,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清算企业股东、董事等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义务,最终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民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该法律条文可否得出“在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做出承诺的前提下,公司可否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结论。梁律师认为,该条款立法的历史背景在于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践中存在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不规范情形,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做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主张责任,目的在于消除未经清算而注销的不规范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并不等同于现行公司法允许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
在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进行清算或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依据法释(2008)10号文以及《》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