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田力普局长于2008年9月26日签发第四十九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该部规章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违纪行为处理办法针对200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结合考试的实际情况,对原《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了完善和细化。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共十五条,其中针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轻重,分成了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和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四类情形。视不同情形,违纪人员将会受到警告、确认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等处理。此外,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还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处理违纪行为的相关程序性要求,以及应试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该部规章的施行将会加强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为有志从事专利代理的应试人员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考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