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查询的几点建议
一、查询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正确分类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经十分明确的产品或服务不再赘述。但由于新产品、新服务的不断产生、《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未明确列出的商品或服务层出不穷,如何进行商标分类、正确办理查询越来越重要。一般来说产品的最终使用方式、服务的最终体现形式是划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主要标准。
二、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明晰性因为在商标申请中,每类商标可以选择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因而不少代理人认为在各类中进行全类查询会提高查询通过率,即查询结果中提供了某类3组、7组有在先权利,就认为其他组还可申请,其实这种方法会严重影响代理质量。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交叉检索虽然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按类申请、按类保护的原则。但有一些商品或服务项目是跨类、跨组保护的,常见的有:5类02组的部分产品与 30类05组部分产品交叉,16类中各组产品本身大量交叉,又与5类、7类、9类、27类部分产品跨类交叉保护;而9类 13组产品按其生产、销售渠道、功能判定近似。在商标查询中,如果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叉产品,则必须进行交叉查询;如果没有交叉产品,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发生查询结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对于在同一群组中,以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相关产品。在出现了在先权利信息时,需要对在先权利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代理人的商品进行对比,看两种商品在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是否类似。如果两种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将该产品的说明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做出正确审查。
四、代理机构内部查询应注意的问题近些年,部分代理机构开发了商标查询软件,方便了代理人的工作,但由于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中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对审查原则的掌握等的差距,导致产生的查询结果与商标局数据有一定差距。因此,建议在办理商标申请时对注册时间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在查询软件中发现了在先权利,也应再向商标局办理查询,防止出现本所查询软件中有在先权利,而该商标因撤销、注销等原因已丧失其商标专用权,使申请人错失权利。而在办理各类商标案件时,不论所内查询结果如何,都应向商标局办理相关商标的查询,确认商标权现实状况,正确做出案件处理方案。总之,商标代理人不仅是商标申请文件的填制人、向商标局报送文件的送件人,而且是商标申请人的策划人、建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