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之表现方面

简易程序之表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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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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