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浅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同第二审程序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其主要区别在于:
审理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
提起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提起的上诉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而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提起而进行。
提起期限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为5日。逾期上诉或抗诉,第二审法院不予受理。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般并无期限限制。
提起理由不同 第二审程序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无论根据什么理由,都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法院必须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有法定的、严格的限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审理结果不同 第二审程序审理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案件的,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可以加重也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8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