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秦龙出租汽车公司客运合同
【出租车客运合同】薛某诉秦龙出租汽车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薛某诉西安市临潼区秦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客运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2005年8月1日晚,原告薛某在曲江宾馆东门口乘坐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U9072号富康轿车,由被告张某驾驶,行驶至雁南路处与陕E22041号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上及面部多处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经西安市交管支队事故处技术科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6096﹒83元。
律师代理与法院裁判:我所延早春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先后收集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伤残等级评定书,原告病历及诊断证明等八份证据,经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延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没有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并给原告造成身体伤残,所以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交管十一大队是代表政府履行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明力,内容真实,所以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另外,被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而,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可直接采纳。本案是客运合同纠纷案,原告只需证明客运合同关系存在,被告违约即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焦点问题是被告能给原告赔多少钱的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延律师认为,本案调解解决是一种现实而可行的办法,她给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30163﹒03元。此后双方再无纠纷。这起合同纠纷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