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从2004年7月1日起按200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南京市规定的2004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超过5000元的仍按 5000元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按2003年度文件执行,不作调整。未达到2003年度文件所规定比例的,可以在本次调整基数的同时调整比例。
三、个别企业调整后的单位月总汇缴额低于现月总汇缴额的,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按低于现单位月总汇缴额缴存。其办理程序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领取《审批表》,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职代会或工会章,报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与单位的《2003年劳动工资情况统计表》一并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到缴存银行调整。
四、列入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同时,须提供工资总额构成明细及人员调整名册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为使单位缴存信息更加准确,便于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各单位必须在银行打印的《公积金调整单位回执》上准确填写单位全称、地址、电话、邮编、汇缴比例等情况并加盖公章后,交缴存银行进行机器系统录入或核对修正。
六、自单位将《基数核对单》送至所属银行确认起至单位第一次按新基数汇缴之日止,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转移、销户支取、分解合并、个人封存等业务暂时停办。
从2005年起,如无特殊原因,各单位按上述办理程序自行从当年7月1日起按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
附件:工资总额组成
一、企业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机关、事业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2、机关单位技术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
3、机关单位普通工人
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4、实行职务工资的事业人员
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核定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5、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6、事业单位普通工人
等级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7、按有关规定列入工资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