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关键词:关于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