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公证未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无效

房屋赠与公证未过户
赠与人死亡赠与无效

2007年9月,张大爷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给孙子小张,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张大爷病重,医治无效死亡。张大爷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也包括小张的父亲。此时,张大爷的另外一个儿子、女儿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想出卖该套房屋,房屋款平分。但小张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赠与他的,赠与协议做过公证,不应再由二人继承。最后三人闹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

司法解答: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案中,由于小张在爷爷生前未将赠与的房屋及时过户,使得房屋赠与未生效,此时,张大爷的房屋所有权将视为遗产,由张大爷的儿子、女儿继承,当然小张的父亲也可分得一部分,但并非全部。如使赠与合同生效,必须征得张大爷所有房屋继承人的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方可。

关键词:房屋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