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份)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股权(份)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相关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取得阶段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持有期间(1)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2)利润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①确认收入时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转增处理方式。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转让阶段(1)转让所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转让损失。如果被投资方清算,可回收金额可以确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被投资方未清算,可回收金额未明确确定,则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应纳税所得额。为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包括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财产原值指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对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2.纳税(扣缴)申报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3.计税依据核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股权转让行为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2)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