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沿革
我国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沿革
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该准则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对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务人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它的账面成本的差额,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并据此计算折旧费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