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罚款滞纳金不得超本金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从今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石家庄市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新规定的执行细节做了详解,今后执法会更人性化,也会更细化。
“天价”滞纳金
将不复存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迟延缴纳罚款,加处罚款数额多达数万元。
因此,新《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据市公安交管局昨日介绍,根据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目前他们已在道路交通管理业务系统中,把《新程序规定》实施前产生的加处罚款总额的上限,设定为罚款本金数额。
按照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石家庄市公安交管局对当事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超过15天未缴纳罚款,依法应当加处罚款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2004年5月1日以前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加处罚款,只按照原处罚决定收取罚款。当事人须到各交警大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室重新补开处罚决定书,方可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
2004年5月1日以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当事人持原处罚决定书或者补打原处罚决定书后,即可以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
2009年4月1日前办理加处罚款减免手续后仍未缴纳罚款的,按照办理减免手续时确定的数额加处罚款。当事人持办理加处罚款手续时开具的决定书,即可以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
据了解,非交警现场执法的罚款没有滞纳金,这些罚款包括电子警察、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等。
10项交通违法行为不罚款
1、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当事人在现场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2、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清除或排除妨碍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3、机动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及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4、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当事人当场粘贴或悬挂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5、驾驶机动车在行车道内停车等候通行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6、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及时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经查询当事人确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7、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但未发生影响安全通行、影响作业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8、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9、在城市市区道路行驶,前排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10、在城市市区道路行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18项交通违法行为将严处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4、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6、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7、在限速80公里以上的道路上,时速超过规定50%以上的。
8、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
9、大型货车超载30%以上的。
10、大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1、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12、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未悬挂号牌的。
13、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14、驾驶大型货车、载运危险、爆炸、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违反限制通行规定、分道行驶规定的。
15、遇前方道路受阻驾驶机动车穿插等候车辆进入路口、非机动车道、专用车道、应急车道行驶的。
16、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阻塞消防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17、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18、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