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

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2月18日

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大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力度。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纺织、冶金、煤炭、有色、机械、军工等重点脱困行业的此类国有企业,本着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实施破产,并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要坚持规范操作。原则上分为破产准备、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财产处置与清偿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五个阶段。企业实施破产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三、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享受银行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破产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变现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四、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期间的职工待遇,比照所在城市下岗职工的待遇执行,由破产清算组会同原企业解决。难以解决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垫支或采取其他途径借支,破产终结后用变现收入归还。职工安置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一)随资产安置,由收购单位接收,有多个收购单位的,投资产份额问比例接收。(二)鼓励家在农村的单身职工,自愿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所在乡(镇)要予以接收,并在落户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落户后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给予略高于城市职工安置费用的经济补偿。(三)提前退休,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为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四)组织职工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可以由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管,也可以由职工自行选择其他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管。

五、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破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破产终结后的职工安置费,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得纳入核销范围的专项生活贷款,依次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破产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企业破产时,应优先清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其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25%和6%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免除企业破产前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和金的滞纳金。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安置费,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拨付。破产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非经营单位,同资产、职工和每人3年平均工资成建制地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部门要予以接收。

六、各有关部门都要为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所在城市水、电、气等公共设施部门应保证职工正常生活需要。破产企业的债务担保,凡属行政干预以及其他部门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担保的,可解除担保责任,由破产清算组与有关债权人从实际出发,妥善予以解决。

关键词:债转股陕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