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破产准备
l、企业依法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l)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
(4)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机建制。
2、企业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分析现状,统一认识,重组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形成破产的集体决定;
(2)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议案;
(3)拟定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主管部门将破产预案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办)审定;
(5)经市改革办审定后,由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企业破产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总资产、总负债、资产抵押与担保、职工人数、产品结构,经营状况等情况);
(2)接收方的基本情况及拟承担的义务;
(3)职工安置措施;
(4)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及效益分析;
(5)请求支持和解决的问题。
4、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做好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破产预案;审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帮助企业寻找有实力的接收方;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开好职代会。
二、职工安置
l、对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进行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自谋职业等各种措施,妥善安置职工重新就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以带资整体接收安置为主,并保障职工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医疗保险费标准。破产企业职工带资由接收方整体安置,在职职工按人均最高不超过3万元计提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全市上年离退休平均水平留足10年,同时按离休人员人均2万元、退休人员人均1.5万元医疗费用计提。
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来源。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企业破产转让土地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支付。职工安置经费不发给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管,接收方或机构使用。
4、对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体弱多病,安置有困难的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审批,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5、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协议可发放一次性扶持费,不再保留国有(集体)职工身份。扶持费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二条11款执行。
对于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工商部门优先注册登记,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各种费用,同时比照富余人员安置办法享受有关减免税收政策。对于男职工超过45岁、女职工超过40岁的,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未取得自谋职业有效证件的,原则上应不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6、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对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可由破产企业的接收方酌情一次性发给个人联系费。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厂内退养等手续的职工,需与接收方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无法安置的破产企业职工,应按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社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