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工作(十二)
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主要是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这项工作是从清算的职责派生出来的一项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清算组的十项主要职责,清算组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而有些问题从破产企业移交的帐册、文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的资料材料中找不到答案,这时清算组的工作人员会找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查清这些资金、财产的来源、去向及性质,这种行为,就是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状况的调查。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可以随时对以下人员进行询问:
一、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了解企业的重大决策及大笔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情形及企业各管理层人员的情况;
二、企业的财会人员;
三、企业的供销人员;
四、企业的保管人员;
五、企业的保卫人员;
六、企业的债务人、债权人;
七、与企业业务上有往来的其他人员。
清算组通过对上述人员的询问调查,除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状况,及时弄清在帐册、文书档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材料中没有答案、结论的问题外,还可以查清企业破产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追究企业破产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