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办事规程
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0-3-9
执行日期:1990-3-9
一、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在专利出版物中不公布其姓名。该请求应由发明人本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书面提出。该书面请求中应当注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的真实姓名和该发明人的签字或盖章。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的请求不予受理。
二、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发明人栏目中注明“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三、专利局收到含有上述请求的专利申请请求书后,数据采集程度不输入发明人姓名,仅输入“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在以后程序的专利出版物及专利证书上也不出现发明人姓名,但标明“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四、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一经提出后不得要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国家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