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一债务纠纷案凸显投资环境亟需司
银川一债务纠纷案凸显投资环境亟需司法保障
这是一起发生于2002年3月,迄今4年时间的债务纠纷案件。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审理,债权方遭遇3次败诉。2006年2月6日,债权人,一位从上海来银川发展,现旅居海外,多年致力于宁夏与东南亚国家友好沟通往来的“民间大使”杨华祥,再次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杨华祥称,为打官司花费的钱已经与诉讼标180万元的数目差不多。他伤心地表示,准备停止在宁夏的投资,到国外发展。
前任合作伙伴借款后玩儿失踪 后续合作经营者“空手套白狼”
杨华祥案件有四方当事人:一,旅居马来西亚的上海籍商人杨华祥;二,银川龙池海鲜花园餐厅的现在承包经营者梁小平;三,龙池海鲜的曾经承包人、仍逃逸不知去向的广东商人黄伟迪;四,龙池海鲜的房东。
杨华祥案件的大致脉络如下:2000年,经朋友介绍,杨华祥认识了龙池海鲜的承包人,广东商人黄伟迪。这一年的岁尾至2001年初,杨华祥先后借给黄伟迪253万元,用以龙池海鲜的起步经营。黄伟迪在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上承诺:以龙池海鲜花园餐厅的财产做抵押。由于杨华祥资金的注入,龙池海鲜的生意以极快的速度发展,成为银川市餐饮行业的一枝独秀。但后来黄伟迪突然失踪。其后杨华祥与梁小平一起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再其后梁小平与龙池海鲜房东签署《补充协议》,并约定“前任承包人承包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及债权债务由现任承包人负责。”但当梁小平掌管的龙池海鲜重新开业3个月后,其与杨华祥切断了合作往来,梁小平同时拒绝承担向杨华祥清退前任承包人黄伟迪欠款的责任。
“这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前任合作经营者‘套’着钱以后跑了;后任合作经营者把出资方‘甩’了;先是作为出资方,后作为合作经营者的杨华祥几百万元砍了水漂还无处说理了!”银川坊间对此颇多议论。
梁小平接手龙池海鲜前后一些“关节点”
2000年11月到2001年4月,杨华祥先后借给黄伟迪253万元资金用以经营龙池海鲜。
2002年3月,黄伟迪突然失踪,银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封龙池海鲜。
2002年4月8日,杨华祥与一位朋友,同当时已承包银川市大三元酒楼的梁小平一起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3人继续承包龙池海鲜。
同年4月11日,在杨华祥及其朋友的见证下,梁小平与龙池海鲜的房东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大三元酒楼继续承包经营龙池海鲜,并约定“前任承包人承包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及债权债务由现任承包人负责。”
4月15日,在杨华祥及其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梁小平单独与龙池海鲜的房东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尽管如此,双方依然在这份合同中约定:“前任承包人承包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及债权债务由现任承包人负责。”
4月18日,梁小平掌管的龙池海鲜重新开业,梁以合作人的身份每月向杨华祥支付1500元通讯费。
3个月后即2002年7月初,梁小平突然不再和杨华祥联系,并避而不见杨华祥。后杨华祥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此事,在银川市公安局经侦队的组织下,杨华祥与梁小平进行协调。杨华祥提出:如果梁小平觉得他们3人签订的合作经营龙池海鲜的合同对梁不公,梁可以退出,一切损失由杨华祥负责;自己可以借给梁小平钱经营龙池海鲜,但开业后必须先还杨的借款。这些要求被梁小平拒绝。
协商未果 三审败诉
杨华祥案件凸显银川投资环境亟需公正司法保障
在多次协调未果情况下,杨华祥将梁小平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杨华祥与梁小平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梁小平与龙池海鲜房东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
两审之后,杨华祥均败诉。杨华祥不服,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此事。银川市人大也就此案件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了讨论。2005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著名法学专家河山的分析下,杨华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中“前任承包人承包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及债权债务有现任承包人负责”的约定,再次起诉梁小平,要求梁小平代替黄伟迪偿还欠自己的欠款180万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这样认为:“梁小平与银川市龙池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第八条约定,前任承包人经营期间遗留的问题及债权债务由梁小平负责。梁小平并未与银川市龙池商贸有限公司约定由梁小平承担黄伟迪所欠他人的个人债务。”“杨华祥与黄伟迪之间个人借款由被告梁小平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此驳回杨华祥的诉讼请求。
法学界对杨华祥案件的思考
在2005年银川市人大专门召开的案情讨论会上,银川市政协一位同志曾指出:“其实杨华祥事件就是一群高智商的人玩了一场游戏,设了一个圈套,最终将杨华祥套了进去。”
法学界对此则有着更多理性的思考。一些法学专家对此案有着这样的基本剖析:杨华祥案件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只要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负责前任承包人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他就应该偿还前任承包人所欠之债。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法学专家河山:杨华祥与梁小平有没有投资合作关系在这个诉讼中并不重要。依据梁小平与银川市龙池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中,“前任承包人承包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及债权债务有现任承包人负责”的约定,只要黄伟迪是在经营龙池海鲜餐厅时借的钱,他就有可能用于龙池海鲜餐厅的经营,就属于承包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是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梁小平作为后来的承包人,根据这个约定,就有义务代替黄伟迪偿还债务。
·“中国企业维权网”在就此案件组织的讨论会上,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企业维权网总裁孟凡君,原法制日报社社长、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原主任李福民等认为:按照梁小平与龙池房主所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中,梁小平要对黄伟迪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之约定,梁小平应该替黄伟迪偿还所欠杨华祥的借款。孟凡君同时认为,从法律上讲,黄伟迪失踪后,梁小平并没有权力继续履行黄伟迪与龙池签订的合同,只有当事人才能参与重新经营。所以,在这一事件中,梁小平只有和杨华祥进行了合作,才有资格继续履行黄伟迪与龙池海鲜签订的合约。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学包晴副教授:虽然法院的判决不是错判,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处理最终体现了公正、公平。
杨华祥:我相信中国的司法是公正的
接到败诉判决书后,正在为马来西亚客商考察中国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杨华祥在感到沮丧的同时再一次提起上诉。三次败诉,给他的精神和财产上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他执著地认为,打这场官司,并不是将这场官司当成他个人的官司来打,也不是想通过这场官司要回那些钱。
“我为这场官司的花费已经和所讨要的那笔钱的数额差不多了。我之所以要坚持打这场官司,就要想通过这场官司打出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打出宁夏的司法公正。如果一个地区司法不公正,不能保证投资者的财产人身安全,那么,谁还敢到这样的环境中投资发展获得正义是需要代价的。我相信宁夏司法机关最终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宁夏的明天会更美好。”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著名法学学者许章润指出:“法律家只是关心法的实际功能,法学家则追求法的永恒价值”;他还说:“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那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记者调查后得出这样的假设:回到杨华祥案件起始点,如果当初债务人失踪后债权人接手经营龙池海鲜也就不会有后来这些纷争;如果纷争起来之后仍能以司法公正排除第三方的介入,也许就不会出现目前这样尴尬的局面。换言之,债务人如果这辈子都找不到,那债权人对甚至对他所遗留的资产也都无发言权和追讨权了更可悲的是债权人竟被接手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合作伙伴给甩了,竟还一点办法也没有。
背景资料
杨华祥其人:1970年从上海支边来到宁夏,后旅居马来西亚经商。多年来,杨华祥始终将宁夏作为他的第二故乡,热衷于宁夏与马来亚西之间的友好往来,被聘为宁夏伊斯兰经济友好促进会顾问,曾多次出资赞助宁夏的文化、经济团体到马来西亚等地演出,进行文化、经济交流。2005年,杨华祥又促成了宁夏代表团赴马来西亚进行友好访问,还促成了吴忠代表团赴马的访问,并促成了吴忠市马来西亚巴生市结为友好城市。杨华祥因此被誉为“民间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