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肉协议第二部分
【国际贸易】国际牛肉协议第二部分
第五条本协议的行政机构
1.国际肉类理事会
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应设立国际肉类理事会。该理事会由本协议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为该理事会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尤其是第四条规定的磋商方式。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参加国的请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对某项建议的接受没有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则应视为理事会已对提交给它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4.与其它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就与政府间及非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或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5.接纳观察员
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参加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任何会议。
理事会也可邀请本条第4款内提到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