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