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旧城区工交企业搬迁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和工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区产业集聚提升,鼓励旧城区工交企业有计划搬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计划向外搬迁扩建的旧城区工交企业,其现有工交用地补偿价格按原工交用途的评估确认价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在此基础上,每亩用地再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并进入土地收储成本。
二、企业现有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按照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三、企业搬迁费用、因搬迁所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失按照中介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助。
四、搬迁工业企业由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其它需安置企业由规划、土地部门给予安排。
五、企业搬迁工作程序
市建设局会同经贸委等部门科学编制旧城改造规划和企业搬迁计划,尽早通知企业做好搬迁准备工作。
企业要精心制定搬迁方案,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搬迁企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双方签约后10日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收储总价款的40%。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再支付30%,余款待土地交付后付清。
六、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经批准已搬迁的企业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