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交易存在“风险”

2007年2月11日,齐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一套住房以44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先生。双方约定,张先生在签定《居间合同》时将5万元定金交付齐先生;如果张先生一次性付款,则应在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当日,将39万元房屋余款交付给齐先生;因齐先生产权证未办理完毕,双方协商于齐先生产权证办理完毕后5日内办理过户事宜,如于2007年10月1日产权证未办理完毕,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向齐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1.1万元代理费。齐先生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

后齐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以没办下房屋产权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腾退房屋并保障所腾退房屋的完整。张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齐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齐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查,齐先生与张先生进行交易时,为支持其有权处分诉争房屋,齐先生提交了由其作为主体的入住通知及由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和开发商对产权人的证明。同年12月14日,诉争房屋产权却办在齐先生之父名下。由于上述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与合同约定不符,齐先生与张先生签订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但标的房屋已于2007年初交付,且张先生已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在此情况下,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力促和谐结案,让当事人均满意。

法官案后感言:

未取得产权证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存在一定的风险责任。购房者及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诉争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购房者在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时,应慎重对待,否则事后未经产权人同意,造成出卖人无权处分,将会导致合同效力待定,会给买受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作为出卖人未取得产权证,该合同项下的具体内容不明确,容易造成双方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致使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从而造成新的纠纷的产生。因此,购买未取得产权证应对标的物的相关内容必须进行充分审查、了解,要有风险意识,以此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产权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