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修改意义: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方面条款较少,并且往往只规定应当怎样,但缺乏违反了该怎么办的条款,特别是被称之为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因缺乏相关规定,使得弱势股东或者受到损害的股东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因法律的缺位,导致股东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现象比比皆是,小股东
修改意义: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方面条款较少,并且往往只规定应当怎样,但缺乏违反了该怎么办的条款,特别是被称之为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因缺乏相关规定,使得弱势股东或者受到损害的股东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因法律的缺位,导致股东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现象比比皆是,小股东没有话语权,完全被大股东牵着鼻子走。
修改特点:第一,不仅完善和增加了小股东的各项权利,而且,还赋予小股东采取司法救济的可能,规定了当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对待时可以提起诉讼或退出公司。
第二,系统地梳理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股东权,对于多项重大股东权明确规定了在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
第三,股东可以通过联合而享有少数股东权。在公司法法律制度里,所谓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权的行使无须依赖于其他股东的支持和配合,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持股数量多少均可依法行使、依法取得的权利。所谓少数股东权,是指不是按股东身份,而是依据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或股份数量来衡量股东是否享有该项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少数股东才享有的权利。这里的少数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多个股东通过将各自所持的股权比例或股份数合并计算后而享有了少数股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