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申请者注意事项
l 如客户只有内地身份证明档,须先办第三国之居留权(可由移民公司代办),才可申请投资移民
l 客亦不可曾被拒绝入境或会被拒绝入境(如非法团体成员/通缉犯)
l 客要证明申请前2年内个人身家有超过HK$650万 (如夫妻共有,则计一半金额为个人资产)
n 身家指由其个人名下拥有,可以放在内地或国外(如房地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基金)
l 购买之物业须由其个人名拥有 [如属共有亦可,最好不要共有,手续很繁复]
n 可以用作自住或放租[租金收入可带走]
n 该物业可以是非住宅,亦包括土地和楼花
n 可由几个物业组合成超过HK$650万之投资
n 如须按揭借款购买,可计算之数额将相应减少(例如:购买价HK$650万,银行借款HK$250万,可计算之数额只有HK$400万,客须购买另一个物业或作其它投资以凑够HK$650万)[中资银行肯借钱]
n 临订须由客在港之个人支票(不能由第三者开出)或安排本票开出,并须影印支票/本票(及转款户口之记录)及其后大订及尾数之个人付款证明以备入境处查阅,不能以现金支付,
很难提出付款人的证明,更不能以客个人公司开支票.
n 客须要在签临约后最迟六个月内向香港入境处递交申请,
应在签临约后尽快申请第三国之居留权以便赶及上述6个月之限期[另外亦需要预留时间办理其它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n 如超过6个月才向香港入境处递交申请,递交申请前6个月以外之投资(即购买物业之临订等)将不被计算在内,客便须在临时批准申请后6个月内再次投资最少共HK$650万才符合资格
l 客只可连同配偶和18岁以下之儿女申请
l 18岁或以上之儿女须独自申请,亦即须要证明申请前2年内个人身家有超过HK$650万及在港作相应投资
l 证明达到基本要求后,香港入境处在约3个月内会发出「正式批准」并发出有效期24个月之入境许可签证,客便可办理申请香港身份证
l 其后7年内可变卖物业转买其它物业/指定项目,只要将资本及增值之数额(不计租金收入)于限期内再投资,7年后便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l 客须每年(及在政府要求下)自行向政府声明其仍为该物业之绝对实益拥有人
l 以上数据,为申请最低要求,每个申请案例,将有差别,详情请向中原移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