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已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下如何确
债权人已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下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对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的税务处理作了规定。近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谈到了债务重组中形成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在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收、预收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㈢、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那么,在债务重组中,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是只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还是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坏账损失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成本还是以账面余额作为计税成本
举例说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3.4万元,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存货偿还,该存货账面价值16万元,公允价值18万元,增值税额3.06万元。乙公司为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重组过程中不考虑其他税费。对乙公司在此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有两种意见:
1、只计算坏账损失:23.4-=23.4-21.06=2.34万元,
2、分别计算债务重组损失与坏账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应收债权计税成本-抵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1.34万元,至于税法上确认的坏账损失,与会计上结转的坏账准备金额一致,为1万元,其纳税调整应通过“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另行反映。合计2.34万元。
第一种算法虽然比较简单,但没有反映债务重组损失,或者说就是直接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等同于坏账损失,也不符合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是分别进行纳税调整的:债务重组损失,在“其他费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坏账损失则通过“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反映。
第二种算法虽然分别反映了债务重组损失与坏账损失,但把坏账损失直接等同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似乎又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