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履行债务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债权人应该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为第三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非当事人,所以,当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合同法》第65条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在这个规定中,“当事人”是指订立原合同的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按照民法原理,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称为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承担全部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债的加入。债务承担的方式有三种:第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此种合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第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第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么三人承担债务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虽然并未对债的加入问题进行清楚的界定,但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与原债务人并存的债务人。

关键词:第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