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
在企业的实际破产清算中深感我国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待进一步规范,现就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作以下探讨。
破产财产的界定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清算组就接管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会计档案、企业各种文书合同,移交的档案包括原企业的人事、财务等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
清算组在此阶段,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审查企业以下事项。
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
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此阶段应着重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判断,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现状。
在财产性质的判断上应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
债权债务的确认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大多较低,财务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的处置状况和进度,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账损失的核销条件,但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长期挂账,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会计上未作相应处理,导致会计账实不符。
部分收支业务应列入当期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往来账处理,使会计报表中的损益类信息不准确。
企业与主管部门、上级公司、财政机关之间的往来账务长期不核对,又形成了账账不符,所有这些均导致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债权债务难以核对。
清算组接手破产企业后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同企业原法人、财务人员逐笔逐项地核查破产企业的往来账款情况,复印有关合同、承诺书、借条等单据,作为催收账款的依据,对私人借款应尤为关注。
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但应尽量听取采纳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专业判断,必要时应向法院请示,以免陷于单个事务而影响破产清算的全面工作。
破产财产的变卖除禁止流通货物和限制流通货物应由政府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企业财产应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体出售。
公开拍卖前清算组必须做好存货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清算组应派专人会同原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参与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盘点和财产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