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应予赔偿

案情:

长衡公司与宗申公司自1998年11月开始发生摩托车减震器购销业务往来。2000年11月双方签订书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长衡公司长期供给广州宗申公司摩托车配件减震器。之后长衡公司依约陆续供给了广州宗申公司价值1118万余元的减震器,扣除广州宗申公司退货价值及实际付款共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至2003年12月份广州宗申公司尚欠长衡公司货款72.3万元。长衡公司多次派员催收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广州宗申公司偿付货款55.88万元(另16.42万元涉嫌刑事犯罪另案处理)。

广州宗申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6月20日成立,租赁广州市华宇兴公司仓库为厂房生产摩托车。广州宗申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300万元,由文善明出资人民币135万元,左宗申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宗申海陵机车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该公司于2000年4月、2002年6月两次股权转让后经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司股东为:重庆宗申摩托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5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文善明出资额14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为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左宗申为监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并规定了公司如因经营期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经股东会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003年12月底广州宗申公司终止了与广州市华宇兴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停止生产经营,公司人员也已全部撤离,公司资产及法定代表人文善明均去向不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年审至2002年度,未再进行2003年度及以后的审验。广州宗申公司自2004年1月起向广州国税申报的增值税额为零。广州宗申公司向广州国税最后一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反映该公司2003年12月31日仍有资产达1065万余元。对广州宗申公司资产,宗申集团表示无法提供其下落并承认一直未履行清算责任。现广州宗申公司资产已去向不明,无法清算。在广州宗申公司资产流失期间,宗申集团和文善明均未采取任何有效保护措施。广州宗申公司现已无财产可清偿债务。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长衡公司与广州宗申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有效。广州宗申公司未依约给付货款,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长衡公司依据有效合同对广州宗申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广州宗申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且连续已逾六个月以上,又未参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度审验,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且当公司事业根本不能完成须解散的事由发生时,公司股东即宗申集团、文善明本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组成清算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资产,依法进行清算,并以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偿还公司债务,使长衡公司的合法债权藉于宗申集团、文善明二股东的清算行为得以公平受偿,但宗申集团、文善明作为公司股东怠于行使上述法定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过错,导致广州宗申公司赖于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有资产消失,所有人员解散,去向不明,现已无法进行清算,因此宗申集团、文善明的不作为客观上构成了对长衡公司的侵权,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宗申集团、文善明对广州宗申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向相关部门报送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当时公司所有资产数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长衡公司不能实现的债权55.88万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文善明共同赔偿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所欠长衡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55.8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文善明与宗申集团作为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解散后的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但因其怠于清算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资产流失致使清算不能,与被上诉人长衡公司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其债权也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构成了债权侵权。文善明与宗申集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清算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