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专利申请文件提交指南(天津)
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的有关规定。文件提交人是职务发明的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费用减缓证明》原件;文件提交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费用减缓证明》和《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
提交电子专利申请文件中涉及权利转让或提出优选权请求等事项的,需要提交转让证明、优选权证明等证明类文件。
2009年1月1日以后,上述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件,可以通过天津代办处窗口面交,视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
文件提交人应下载《窗口递交文件回执》表格,按内容填写好,一式两份,随递交文件一并提交给天津代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