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环境的缺陷及建议

【特许经营合同】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环境的缺陷及建议

专项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立法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在审判实践中属于参照的范围,并且该部门规章只有42条,规定的内容虽较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更为详细、具体,但其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建议在进一步补充、完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其升阶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的高度,从而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直接援引适用。

普遍适用的《合同法》、《民法通则》、《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直接调整特许经营的内容,导致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对第三人的保护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特别是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应由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时更是如此,连可资比照的法律、法规也无从援引。如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部门规章向法律、行政法规的升阶、制定工作,建议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与补充,加入特许经营的内容,在《合同法》中增加特许经营合同一节,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概括进去,并明确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对内、对外的法律关系,尤其应当明确规定特许人承担第三人责任原则和方式。

规定详细、具体的民事救济措施。现在审理特许经营类案件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仅资参照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关于民事救济措施的规定也较少,只能比照适用《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无救济即无权利”,该办法行政法的意味较浓,民事救济措施方面的规定不足,造成其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特许经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帮助。建议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时,或是在修订《合同法》时加强民事救济措施方面的规定,明确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第三人责任的承担原则和方式,增强其可操作性。

关键词:我国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