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内容
【买卖知识】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内容
买卖合同的条款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买卖合同到底应当包括哪些条款,各国的法律规定有繁有简,差别很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该规定适用于对买卖合同的内容要求。
这里应当强调两点:第一,为了保证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在以后的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条款进行具体的协商。第二,买卖的标的物不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也会各不相同。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家不予干涉。
从实践中看,一份完整的买卖合同应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买卖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首先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该条款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经过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一般为其身份证上的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名称,如果是公司,则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条款在买卖合同中,一般是在“合同当事人”中列明。在法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除列明法人的名称、住所外,还应列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标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应为的给付行为。因此,标的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标的条款中必须明确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以使标的物特定化或者将来可以特定化,从而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量。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对标的的描述要尽量采用通用的名称,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标的物名称要加以特别的说明。
3.质量和数量条款标的物的质量就是其质量标准和规格。质量是检验标的物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综合反映,能够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标的物的质量条款需订得明确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当然质量是相对的,也可以视情况约定采用一定弹性的质量条款,如规定一定的差异度或上下极限的方式。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核心基本的条款,缺了该条款就无法进行买卖交易活动。标的物的数量是指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对于数量的计量方法一定要明确。如以单位个数、重量、面积、长度、容积或体积等来计量标的物。但同时也应允许当事人规定一定限度内的合理误差。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主要包括出卖人的交货时间和买受人的付款时间。这一条款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标准之一,十分重要。根据履行期限的不同,买卖合同可分为即时履行合同、定时履行合同和分期履行合同。履行地点,对买卖合同而言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地方,以及买受人付款和出卖人接受付款的地方。买卖双方对履行地点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时是确定标的物验收地点的依据,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的依据,有时又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因此,买卖双方对履行地点的约定必须明确。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的方式,包括出卖人的交货方式、标的物的验收方式、买受人付款的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等。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交付方式是由出卖人送货或代办托运,还是由买受人自提货物;运输方式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以及运输路线如何确定;买受人付款方式是通过现金结算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等等。这些方面同样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应在合同中写明。
5.价款标的物的价款,同样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在买卖合同中,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应支付的代价。它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在价格条款中,买卖双方应确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常见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汇款、托收以及信用证付款等。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支付,可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些费用的负担在商业习惯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价格条款,可供买卖当事人选择使用。
6.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是旨在增加当事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买卖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条款。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该条款时应当认真对待,对此应予明确规定。如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应予以明确。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
7.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涉及的是当事人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的解决方法。如出现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裁决,还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等。对此,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裁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将无法将争议提交仲裁。
上述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买卖合同。同时,基于买卖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有些买卖合同中还应包含一些特别的条款,如标的物的运输和保险,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标的物检验、检疫标准和检验、检疫机构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还应特别注意要订明争议的管辖机构、法律适用、合同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另外,签订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协商一致,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例如要求对方给付定金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条款等,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