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正文: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09]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2009年10月13日至10月26日。待定的具体内容,我们委托各原初审单位、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等)告知企业。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488;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本文关键词:建办受理函[200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