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万存款被冒领 银行举证不力赔偿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1张汇票将650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然而公司在1年后办理取款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款项已被取走。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存单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兑付存款55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张银行汇票将人民币65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开立的帐户,银行出具了进帐单。一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时被告知该存款已经被取走,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一份银行对帐单、三张利息传票和两张银行信汇凭证等文件,从而拒绝兑付该款项。

为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银行起诉至二中院,要求支行支付存款人民币6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偿付逾期付款损失。银行则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款后不久即以信汇方式将款转出。双方发生争议后,银行对本案涉及的信汇凭证、银行留存印鉴卡上的财务专用章、人名章进行鉴定,结论为两者同一。银行已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不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人民币650万元存入银行,并出具了进帐单,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存款关系。银行对将存款转入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帐户并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虽然鉴定结论表明银行提供的印鉴片上财务专用章和信汇凭证上的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但银行没有举证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印鉴片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预留的,且鉴定结论同时也表明信汇凭证上印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户申请书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银行的抗辩依据不足。故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鉴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可已收到97.5万元利息,该款应充抵本金。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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