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

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占地(或拆迁)。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可以说都是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且它的金额也是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来进行规定。

2、如果你的土地被征用前3年那么就是按照了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同时也是会根据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最终还是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这个时候最基层单位会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这样才是准确的。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种是不能够保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这个时候也是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在知道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些总额也是不能超过了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这个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已经被删除了。

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这种也是要应有合法项目,同时一样也是要按照法定程序,还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一定要做到先补偿,再征收,不能够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他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还能够将这个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时候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过低怎么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关键词:征地补偿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