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婚前债务转化立法
外国婚前债务转化立法
关于对配偶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外国法对此也有规定,可以作为立法时的借鉴。
1.瑞士规定:对于其他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清偿部分的价值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的一半。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加所欠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其债务清偿责任,仅对其所领受的财产范围内。
2.意大利规定:夫妻一方以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为限,对一方债务中不能以一方财产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的保证责任,并且其清偿顺序在共同债务之后。但同时特别规定一方婚前财产被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就不超过该价值限度的一方婚前债务负责。
3.菲律宾规定:负债的配偶无专有财产或专有财产不足的,除一方婚前缔结但已为家庭增益的债务之外的婚前债务,支付一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因一方的犯罪或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可从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配偶份额的财产垫付;所垫付财产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扣除。
菲律宾、意大利国家规定,一方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偿还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瑞士国家规定,一方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仅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偿还。
其他一些国家也对婚前债务的承担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