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申报资助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申报资助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知管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10月10日,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为做好组织申报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现就申报资助工作中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受理编号规定
中央单位、各省市《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中受理编号统一规定为11位,其由第1-2位的地区代码、第3-6位的年代编码以及第7-11位的流水号编码构成,示例如下:
受理编号:×× ×××× ×××××
地区代码 年代 流水号编码
二、受理单位要求
为方便中央单位申报资助专项资金,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单位、解放军系统京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受理编号前两位采用当地地区代码,并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注明“中央单位”及“部队单位”;解放军系统在京单位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2份,受理单位应核实并填写简要意见,加盖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应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PCT申请进入指定国家阶段的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
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等,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我局认可的有效检索报告为两类:
1、PCT国际申请检索报告及PCT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
2、如果申报单位已提出PCT申请,尚未得到PCT国际申请检索报告,申报单位可委托我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PCT申请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应分项说明所发生的费用的名称、金额及缴费日期;
专利申请文件1份,要求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有附图的应提交附图,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专利申请文件仅在该项专利首次申报资助时需要提交1份,在后续申报过程中不需要再次提交。
四、受理及文件转交要求
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并审核签章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填写《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请于10月20日前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连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并报送我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此外,请于10月30日前将手续合格、文件完整的每项申报资助的PCT国际申请的至项材料,一并报送我司,请勿单份材料报送。
请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