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关于复审委员会恢复口头审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关于复审委员会恢复口头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决定从2003年6月18日起恢复口头审理。参加口审当事人双方如有京外人员,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当事人应提供本人在外省市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参加庭审。参加口审的当事人都必须经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口审庭。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发布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决定从2003年6月18日起恢复口头审理。参加口审当事人双方如有京外人员,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当事人应提供本人在外省市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参加庭审。参加口审的当事人都必须经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口审庭。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