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概述
概述 在欧洲的层面上,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首先,《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64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共同体集体商标进行注册。此外,还有几项法令对某些产品使用地理标志做出了详细规定。除欧洲联盟理事会有关烈酒和葡萄酒的条例外,还有所谓的《特质条例》。然而,这些详尽的条例只是涉及到产品的某些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涉及面更广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2081/92号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欧洲保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体系。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第2款,该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整个欧洲共同体具有约束力,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欧洲联盟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农产品及人类消费的食品。它区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殊的地点或一个国家的名称,它被用以说明一种农产品或食品源于该地区、地点或国家,并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特性实质上或完全取决于由该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形成的独特的地理环境。该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都是在当地完成的[第2条第2款项]。而地理标志则是指用以描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直接标志,该产品因其产地而具有特别的品质、声誉或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制备的任一工序是在当地完成的,即已足够[第2条第2款项]。 该条例颁布以后,对于“地理标志”这一术语的范围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条例中的“地理标志”仅指那些产品的特性与其地理来源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志;而另一种观点则将条例也适用于没有上述因果关系的一般标志,使该标志仅仅表示产品的地理来源。与此同时,欧洲法院对该条例做出了司法解释:一般地理标志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范围。既然该条例明确规定产品的声誉应以其标志为基础,那么依据德国人对法律的理解,它就要求标志必须是品质标志。因此,一方面普通地理标志未被纳入该条例;另一方面,该条例也并未规定地理来源必须对产品有可证实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被保护的标志有诸如“Lübecker Marzipan”、 “Nürnberger Lebku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