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核心内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或者建议,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全文共计六章四十六条,涉及的内容包括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以及保障与奖励等。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销售出版物。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指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办公场所、营业店面、仓储场地及工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市场主体住所等。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