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和解吗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和解吗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四。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

五、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

六、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和解吗?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和解吗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连涛律师加)、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总体来说,可以作如下总结:

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前提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当然,这里只规定了公诉案件,自诉(亲告罪)案件当事人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法律没有去约束。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受害人过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已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谅解的案件。

对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也可以适用,如交通肇事罪,但渎职过失犯罪除外。

例外:1、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社会共同秩序的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注:未成年人、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应当引导其进行刑事和解。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和解吗

(一)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是各国法律都予以遵循的一个原则。

(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刑事犯罪,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十七条就已经规定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这样的规定是一种文明和人道主义的体现。从现实情况而言,年逾七十者,其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亦可以考虑适用刑事和解。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可适用刑事和解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法律赋予职权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赋予其行使公权,就意味着其必须对国家的委托忠诚和诚信,而不可违背国家授予其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权谋私。

根据国家权力理论及天赋人权的概念,公民组成国家是将自身的管理权限和防卫权让渡给国家集中行使,而国家通过法律的规定将公权力授给公职人员,让公职人员管理国家,行使权力为社会和人民提供服务。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显然已经与这个初衷背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然放任国家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乃至以权谋私,不利于法律赋予其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和原本。

另一方面是因为职务犯罪的案件侵犯的乃是公共法益。作为刑事和解,强调是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某种妥协和让步,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以达免于起诉、逮捕和审判的一项刑事制度。而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即社会公益和国家并无特定的授权主体和委托人,因此在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刑事和解无法进行操作,而且一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放任刑事和解,必将导致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严重损害,因此,我们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宜实行刑事和解制度。

(四)熟人之间的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法律对于熟人之间的某些案件已经明确规定要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就明确规定了“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按此精神,对于熟人之间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无可厚非。且熟人之间亦常常受到伦理、道德、情义等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的调整下,可以尽量少用或者不用刑罚来控制、预防犯罪,这种社会效果有时甚至比用刑罚换来的社会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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