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办产权证能否买卖
■案例评析:
因房地产开发拆迁,开发公司在拆除了旧房后为吴某夫妻安置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并向吴某夫妻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2005年5月26日,吴某夫妻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约定由吴某夫妻将安置的该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八万元,李某预付订金二万元,待吴某夫妻的房产证办好后,李某一次交清房款。后吴某夫妻反悔,不愿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夫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夫妻则辨称,他们的房屋未办产权证即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该予以解除。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点评: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物权不能转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后才生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本案中,吴某夫妻对房屋拥有产权证明单、发票,能够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综上,本案中房屋的转让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