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资金属赠予 能否主张房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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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我与前夫三年前离婚并携11周岁女儿生活,去年,前夫与我达成协议:女儿与我各半出资购房居住,女儿的出资由他赠予。

上述内容的协议目前早已履行完毕。

然而,前夫最近却以他是该房屋一半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他现在居住困难及女儿以前曾书面同意他入住此房等理由,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请问:我前夫对离婚后我与女儿购买、但女儿出资由他赠予的房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吗他对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主张是否合法

读者:毛林

毛林读者: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是完全、充分的对物的支配权。

根据你来函反映的情况,系争房屋是你与前夫离婚后购买,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登记在你与女儿名下,因此依照我国法律,即使该房屋一半的房款系你前夫赠与女儿,你前夫对该房屋仍然没有所有权。

另外,你前夫称,有你女儿以前曾同意他入住此房的书证,本律师认为:系争房屋系你与女儿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无效,何况你女儿年仅11岁尚未成年并由你抚养,你是她的监护人,她处分重大房产权利的行为应经你这一监护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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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购房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