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房屋出租业发展较快,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地方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情况来看,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一些业主隐瞒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各县之间税收管理力度不均衡,执行政策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引起纳税人的攀比和不满;少数地方对偷、逃、抗税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促进税负公平,保护公平竞争,减少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重视加强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措施;是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需要;是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精心安排,严密部署,深入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
房屋出租税收政策性强,涉及的税种多,税源分布广。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税收稳定增长态势,地税部门要在年度内开展对本辖区内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各县地税部门要按照宣传发动、布置自查、调查核实、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检查等步骤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好房屋出租税收的专项检查。通过这次检查,要全面掌握这个行业税源的实际情况,并建立档案资料。要依法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实现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全市各级政府要全力支持专项检查的正常开展,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共同把专项检查搞好。
三、严格税收法制,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出租税收政策
凡是有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出租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凡是有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屋出租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房租收入未纳入统一财务核算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应当分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收入,营业税率按3%、房产税率按4%执行。对私有房产用于经营的,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租收入及房地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对以假合同等隐瞒收入,不按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拖欠应纳税款等偷抗税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查处。
全市各级政府不得擅自做出越权减免税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变通的手段致使税收流失。对原违反税法和超越权限的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超越权限的减税免税规定,有权依法拒绝执行。
四、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房屋出租税收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要协调公安、建设、房管、土管、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地税部门开展房屋出租税收清理工作,并成立由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房屋出租税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协调本辖区范围的清收工作,确保房屋出租税收清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地税部门要下大力气,深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法制宣传,让纳税人交明白税和放心税,积极培养和倡导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同时,要加强税收执法,税务稽查,依法查处房屋出租中的违法行为,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地税部门的职责,把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二00三年五月十日